卫计委明确:三级医院必备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


10月18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936号)。

在征求意见两年之后,卫计委《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 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终于出炉,也为未来全国范围内三级综合医院的的样子划定了明确标尺。

依据《指南》,三级综合医院应具有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疑难重症、以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的医疗设备。

具体来说,三级综合医院的必备医疗设备包括:

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2、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3、彩超(二维彩超、三维彩超)、

4、计算机断层扫描(CT)(64排及以上)、

5、数字X线(DR、CR)、

6、磁共振成像(MRI)(1.5T 及以上)、

7、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8、数字胃肠透视机、

9、乳腺X光机、

10、胃肠X光机、

11、移动式C臂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等。

此外,三级综合医院还应具有相适应的床位规模、 诊疗科目、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在床位规模上,外科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应≥30%。重症医学科(含所有专业ICU)的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应在2%-8%之间。

而具体到诊疗科目,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但不仅限于以下诊疗科目:

1、一级诊疗科目

应当设置的一级诊疗科目包括: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感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可以设置的一级诊疗科目:小儿外科。

2、二级诊疗科目

内科应当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免疫学科。可提供与老年病科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外科应当包括: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可以有:心脏大血管外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妇产科应当包括:妇科、产科。可以有:计划生育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优生学科、妇科内分泌专科。

儿科应当提供与新生儿科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有: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科、小儿呼吸科、小儿心脏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科、小儿神经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科、小儿免疫科。

精神科应当包括:心身医学科、心理治疗科。可以有:老年精神科、精神康复科、儿童少年精神科、睡眠医学科。

医学检验科应当包括:临床体液检验、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生化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

医学影像科应当提供与以下二级诊疗科目相对应的专业医疗服务:X线诊断、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磁共振成像(MRI)诊断、核医学诊疗、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神经肌肉电图诊断、介入放射诊疗、放射治疗。

(备注:卫计委《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6 年版)》全文共有108页,针对各个一级、二级科室应具备的诊治手段和关键医疗技术均有详细介绍,感兴趣的微友可以直接点击本文后的“阅读原文”获取。)

来源:国家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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