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外诊断试剂新法IVDR,医疗器械新定义


最近众多欧盟医疗器械制造商们开始为即将在年底成为欧盟一项新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做准备。IVDR是由欧盟委员会拟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认可的法律,将从根本上改变CE标志的机制和欧盟监管IVD器械的方式。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新定义

那么作为医疗器械一部分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呢?一项新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已经被提议用来取代现行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该拟议法规可以在欧盟法规索引Eur-Lex上搜索并阅读。在这次扩展的法规中,IVDR被定义为:

是指制造商预期用于体外检查从人体提取的样本,包括捐献的血液及组织,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的试剂、试剂产品、校准物品、控制材料、成套工具、仪器、器具、设备、软件或系统,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信息:

·有关生理学或病理学状态;

·有关先天性异常;

·有关健康状况或疾病的易感性;

·确定安全性以及与可能接受治疗者的相容性;

·预测治疗效果或反应;

·明确或监控治疗措施。

IVDR将如何影响器械的分类

IVDR将从根本上改变CE标志的机制。这个机制将决定哪些IVD能够加贴CE标志。首先从一个基于风险的新分类机制开始,这种机制将“普通体外诊断试剂”这一分类替换为四种新的器械类别:A、B、C和D类(分别对应最低级风险到最高级风险)。B类到D类产品的技术文档要经过公告机构的评估。技术文档必须包括三种类型的临床证据:

1.科学有效性:一个分析物与一种临床疾病或生理状态相关联

2.分析性能:IVD器械正确检测和测量分析物(检测限(LOD)、定量限(LOQ)、准确度、精确度和可复制性)的能力

3.临床性能:器械依据目标人群产生与预期用途特定的临床疾病相关和与预期用户(若适用)相关的结果的能力

新法规强调对供应链的格外监督,包括公告机构对关键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突击审核。此外,新法规规定了进口商、分销商和授权代表的监管作用以及对他们的要求。进口商是指在欧盟范围内建立,将第三国的器械投放在欧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分销商是指除了供应链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之外,使得器械在市场可获得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也可充当分销商。

制造商必须为其产品投保责任保险;但是,进口商有责任验证保险是否充分,否则进口商必须购买额外的保险。除了法定制造商,授权代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其组织内部的法规遵从工作。这个专人必须在IVD领域受到过适当的教育以及具有IVD领域的经验。而且,他还必须对技术文档负责,确保符合性声明、性能评估和监测要求及时更新。

此外,新的IVDR对伴随诊断作了特别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一条要求是,由公告机构审核完技术文档后必须向主管当局咨询。我们预计在IVDR正式发表之后,有关伴随诊断的具体指南也将发布。

最后,IVDR并不仅限于生产加贴CE标志的IVD试剂盒的制造商。如果你是一家位于美国经CLIA认证的实验室,并且打算在欧盟销售自建试剂,那么你需要作出一番努力,因为同样的分类规则和符合性评估路径也适用于实验室自建试剂(LDTs)。此时很可能需要符合国际标准的全面质量体系的要求,并且你的设计文档/技术文档接受公告机构的审查。

IVDR法规的转换

IVDR是由欧盟委员会拟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认可的法律。一旦采用,法规将立即在所有的成员国生效。这意味着该法律不会转换成各个成员国的法律。

当前的法规草案规定了5年的转换期,并且在2021年之前全面实施该法规。在转换期间,制造商可以选择依照现行的指令将产品投放市场,或者遵从新的法规。目前还不清楚在全面实施日期之前市场上是否会有关于自我保证声明类型的产品的额外指南,所以,制造商还是有可能继续在实施的前一天投放其自我保证声明类型的IVD产品,并保持在市场上的销售直到产品过期。

根据英国标准协会(BSI)的说法,在转换期间取得公告机构发放证书的产品可以在实施日期开始后的两年内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或者在证书发放的5年之内,以较早日期为准。目前还不清楚是否会有针对那些在新法规下需要公告机构证书的自我保证声明类型的产品的额外限制。

如何准备

鉴于未来暗淡监管形势,建议制造商在新法规变成法律的预期下采取以下的措施:

·根据新的分类规则进行IVD器械的分类

·对现有的技术文档执行差距分析

·识别重要的供应商和关键分包商,增强现有的供应商质量控制

·评价现有的临床证据,为进一步研究做准备

IVDR将从根本上改变欧盟监管IVD器械的方式。鉴于当前仅10-20%的诊断试剂需要接受公告机构的审查,新IVDR将对现行指令下自我认证的80-90%的IVD进行法规监管。建议制造商们提前做好规划,要有灵活性,为应对新模式做好准备。

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深圳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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